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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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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无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建筑法》对劳务分包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了要求。理由是:
        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
        其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由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再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作为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的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
        最后,原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的规定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13种,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
        由上而知,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应认定涉案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有效。当然,如果建筑劳务分包人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所要求的劳务资质等级,也应认定该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因为建筑劳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且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法律对建筑劳务分包与建设工程承包一样,从资质等级上作出了严格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和个人,不允许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业务。司法实践中认定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难点是如何正确鉴别涉案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还是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对此,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认为,可以参照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1.承包项目的范围。《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分包的项目分为木工、砌筑、抹灰、石制、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13种,且均有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往往只具备其中一种或几种项目的施工资质,承包的施工任务也只是整个工程的一道或几道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2.承包的内容。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包工包料,则一般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因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提供劳务并获取劳动报酬。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代购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代购少量施工材料,也不影响认定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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