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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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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全文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第九条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第十条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第十二条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第十五条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第十六条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第十七条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第十九条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第二十条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第二十三条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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