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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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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

股东会决议参考文本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在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 提议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三人,实际到会股东三人,代表50 万股,占100%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 同意股东 将其所持本公司33%的股权(原出资额16.5万元)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 同意股东 将其所持本公司33%的股权(原出资额16.5万元)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XX,出资额: XX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XX%;

XX,出资额: XX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XX %。

四、 公司于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50万股,占总股数100%

不同意0万股,占总股数0%

弃权0万股,占总股数0%

原股东(签字、盖章):XX

XX年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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