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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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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点滴记录

案情简介:

黄某某与邓某某合伙承包南宁市市政工程项目,2009年12月1日,邓某某与广西某集团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为 2426975.64元。2013年11月15日,邓某某与黄某某签订《工程移交协议书》,双方约定邓某某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将该项目所有后续项目结算、竣工验收及民工工资支付等所有收尾工作移交给黄某某,邓某某正式从与原告的合伙承包项目中退出,由黄某某成为涉案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原告经与被告结算,广西某集团公司尚欠黄某某工程款,因协商未果而起诉。2017年 3月29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广西某集团公司向黄某某支付工程款42449.64元。

 

办案心得:

本案因黄某某与邓某某合伙承包工程纠纷引起,邓某某退出合伙后,黄某某向分包方广西某集团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未果而委托律师代为起诉维权。刚接受委托的时候,律师事务所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以合伙协议纠纷案由,以邓某某为被告,广西某集团公司为第三人起诉;另一种认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广西某集团公司为被告,邓某某为第三人。

由于本案黄某某的诉讼目的是追回广西某集团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如果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即使胜诉邓某某也未必能拿得到工程款,仍需要邓某某再起诉广西某集团公司,而目前邓某某不予配合。因此,经过对比后选定了第二种诉讼方案,直接以黄某某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广西某集团公司,要求广西某集团公司将未支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黄某某。事实证明,我们的诉讼方向是正确的,法院最终认定邓某某已经退伙,判令广西某集团公司直接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黄某某。

本案收集的材料繁多,证据复杂,韦荣画律师能全面系统学习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研判相关案例,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本案法院基本采纳了我方的起诉意见,只是在支持被告支付工程款数额上进行调整,经过我们的努力,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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