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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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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如何防范工程垫资的法律风险?

在有些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违心地进行垫资施工。工程垫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该怎么防范工程垫资的法律风险?下面林律师简单介绍一下。

  防范工程垫资风险的具体方法:

  1、对发包方进行资信调查,对项垫资项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项目用地的性质等进行资信调查。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2、让发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担保,如发包方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或以其他的房产作为担保等,或者提供支付保函。

  3、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垫资的利息是否给付,如何计算等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否则,诉讼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建议约定的利息适当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4、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约。承包方应注意合理界定垫资款支付时限。如合同约定垫资款按形象进度返还时,则在达到支付条件时,承包方应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以此为请求支付的凭据。

  5、合理向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分散垫资风险。

  6、在约定垫资时,注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不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款优先请求权的期限是6个月,且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如果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就丧失优先权受偿权,给追索垫资和工程款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因此,承包方必须熟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实践中有时出现承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资料不全,或以不交结算资料来要挟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不合理的,最终可能损害的是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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