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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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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

裁判思路

工期和质量条款与工程款条款一样,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必备条款。承包人在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同时,经常还主张停工、窝工损失,而发包人的主要抗辩就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承包人的逾期竣工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因此涉及工程工期和质量的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类型。

一、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工期的约定

1.审查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

工程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开工日期是指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实践中常见的工期约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仅约定工程日期总天数;二是分别约定开工日和竣工日,自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期间就为工程日期。

准确认定工程日期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承包人是否构成逾期竣工、风险转移、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保修期的确定等。

2.审查工期顺延的约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延期开工、工期顺延、未能按期竣工等情形,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开工或者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如发包人未按时取得施工许可证、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二是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继续施工,如承包人的施工人员、租赁的机械设备、承诺垫资的资金、购买的材料不能按时到位等;三是外部原因,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等。

合同中一般对于发生哪些事由可以顺延工期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即使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事由,也不意味着工期一定顺延,合同中会约定相应的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程序,应当予以审查。

二、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竣工验收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依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负有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工程竣工后,其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施工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办理竣工验收的程序以及逾期竣工验收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确定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认定工程是否按期竣工;二是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三是工程质量责任与保修责任的划分点。

三、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及保修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建筑法》、《合同法》在立法上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目前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原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021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GB50300-20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自201210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3.0.125.1.77.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约定了合同标准。审查时应当注意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标准履行。

审查施工合同及保修书中关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返还的约定,具体包括保修期限、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返还期限、修复通知、修复费用承担等。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不同判断标准可以作出不同分类:依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分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与一般质量瑕疵;依据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可分为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问题与保修阶段的质量问题等。

认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法律意义在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不能修复的,承包人不能要求支付工程款。

四、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索赔的约定

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狭义的索赔,仅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可称之为反索赔。索赔的范围主要包括时间、成本和利润三部分。应当注意审查合同中对于索赔的程序、处理及期限有无特殊的约定。

五、审查工程是否存在逾期竣工和质量问题

1.审查工程实际开竣工时间,包括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四方竣工验收的时间、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时间等。

2.审查工程未能按期开竣工的原因,包括因发包人、承包人及外部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工期顺延事由。

3.审查发生工期顺延事由后,承包人是否依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工期顺延签证确认程序,包括承包人是否按期提出了工期顺延的申请、发包人是否按期给予答复等。

4.审查施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包括承包人是否递交了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是否组织了工程的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合格,未办理竣工验收或未完工的工程,必要时可以通过委托质量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区分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还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还应区分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还是其他质量瑕疵问题。

5.审查工程是否实际交付,发包人是否已经擅自使用工程。

6.审查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成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需要进行质量修复的,确定修复方案并评估修复费用,可以通过委托质量、造价鉴定等方式予以确定。

7.审查工程发生质量瑕疵后,发包人是否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未修复的原因、修复费用的数额等;审查质量保证金的数额、返还期限等。

8.审查当事人是否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工期、质量的索赔程序。

一、开工时间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竣工时间的认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第(1)项规定的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竣工时间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竣工时间不一致的,以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则以该证据能证明的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六、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处理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七、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处理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合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总承包人与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其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承包人仍然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过错的认定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十、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过错的认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十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十三、质量保修金返还的处理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四、无效施工合同中质量保修金约定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十五、结算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主张索赔的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证指南

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负有按期竣工和保证施工质量合格的义务。关于工程工期,发包人对于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竣工负有举证责任,承包人对于工程未能按期竣工与其施工行为无关负有举证责任。关于工程质量,发包人对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负有举证责任,承包人对于工程的质量缺陷与其施工行为无关负有举证责任。

发包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施工合同;(2)结算协议;(3)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开工手续;(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方竣工验收单和竣工验收备案表;(5)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证据,包括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能力的监理通知、签证文件等;(6)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包括返工通知、照片、第三方修复证明等;(7)索赔证据;(8)逾期竣工损失的证据;(9)工程保修合同、保修单、修复通知、修复费用的证据;(10)监理报告等。

承包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施工合同;(2)结算协议;(3)发包人或监理机构签发的开工令或开工通知;(4)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证据,包括停工通知、施工场地未达到三通一平等;(5)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6)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等证据;(7)导致工期延误的客观原因,包括自然灾害、气象报告和资料、政府文件等证据;(8)工期顺延申请和签证确认文件;(9)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包括照片、摄像资料、监理报告等;(10)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11)施工单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12)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机构、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方竣工验收单;(13)索赔证据,包括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业主指令、监理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计划、自然条件证明文件等;(14)停工、窝工损失的证据,包括现场人员名单、租赁设备合同、费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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