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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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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设工程合同,不是签完就可以进场,也不是只看工程价款、付款比例和工期天数。对施工企业来说,一份合同看似只是项目开始前的手续,实际上可能已经决定了后面能不能顺利施工、能不能及时结算、能不能拿到工程款、能不能主张停窝工损失、能不能保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甚至会不会引发行政处罚、刑事风险和执行风险。

很多施工企业在项目发生纠纷后才发现:合同里没有约定清楚施工范围,新增工程被说成包含在总价里;付款条件被绑定审计、财政拨款、业主付款,工程干完多年仍拿不到钱;签证必须发包人盖章确认,但现场只有监理和项目经理签字;工期延误明明是甲方原因,合同却把全部风险压给承包人。

建工合同审查的核心,不是把每一个条款都改成对自己有利,而是提前识别哪些条款会影响履约、结算、索赔、诉讼和执行。本文从施工企业角度,梳理建设工程合同审查中必须看懂的30个风险点。

一、合同主体与项目合法性:先判断这份合同能不能签

1. 发包人是否有真实履约能力

施工企业不能只看发包人有没有盖章,还要看发包人有没有真实支付能力。有些项目发包主体是项目公司、平台公司、空壳公司,名下资产很少,资金来源不清,实际控制人复杂。项目做完后,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困难。

审查时要核查发包人是否为建设单位或者合法授权主体,资金来源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政府投资、国企投资、房地产开发、代建、EPCPPP等特殊背景,以及发包人是否有较多诉讼、失信、被执行记录。

如果发包人本身履约能力弱,施工企业不应只依赖付款条款,还应争取付款担保、履约保函、股东担保、母公司担保、建设单位确认付款义务或者其他增信措施。

2. 项目是否具备合法开工条件

建设工程不是双方愿意签合同就能直接开工。施工企业应了解项目是否取得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用地、环评、消防、人防等必要手续,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还要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中不宜笼统写成“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通知进场”。建议明确: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所需审批手续;因发包人未按约办理手续导致停工、延期或者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要注意,行政处罚责任不一定能通过合同完全转嫁。施工企业明知项目不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仍进场施工的,自身仍可能面临行政监管风险。

3. 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如果项目依法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或者招投标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合同效力,也可能带来行政责任。

施工企业应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工程规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与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特别要警惕先施工后招标、先谈实质条件后补招标、阴阳合同等问题。很多建工争议并不是没有合同,而是签了好几套文件,最后不知道以哪一套为准。

4. 承包范围是否与资质相匹配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应当与自身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许可相匹配。未取得相应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或者挂靠施工,均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并引发行政处罚、质量安全责任和回款风险。

审查时要看工程类别是否与资质类别一致,工程规模是否超出资质等级,是否涉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特殊工程,是否需要专项资质或者许可。

所谓“合作施工”“内部承包”“项目负责人承包”也要看实质。如果实质上是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或者挂靠施工,合同结构再漂亮,也挡不住实质风险。

5. 项目经理、授权代表权限是否清楚

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商务经理、资料员、成本负责人经常会签署签证、变更、结算、会议纪要、工程量确认等文件。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授权范围,后续极易发生争议。

合同应明确双方项目负责人是谁,是否有权签署签证、变更、索赔、结算文件,哪些文件必须盖章,哪些文件项目经理签字即可生效,人员变更如何通知。

施工企业尤其要注意,不宜接受“所有确认均以发包人盖章为准”的绝对条款。如果实际履行中发包人长期不盖章,现场签证和索赔会非常被动。

二、工程范围与价款条款:先把“干什么、多少钱”写清楚

6. 工程范围是否明确

施工企业审合同,第一件事不是看价格,而是看工程范围。工程范围不清,后面所有价款争议都会失控。

合同应明确施工图纸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施工界面、发包人另行发包内容、专业分包界面、甲供材、甲指分包、甲控材范围,以及临时设施、措施项目、二次搬运、成品保护、配合费是否包含。

建议在合同后附“承包范围及界面划分表”。工程范围越模糊,施工企业越容易多干活、少拿钱。

7. 固定总价是否把风险无限扩大

固定总价合同很常见,但固定总价不是“所有风险都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企业要看固定的是图纸范围内工程,还是所有可能发生的工程。

应重点审查固定总价是否包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增加的工程、政策性调价、主要材料异常波动、地质条件变化、现场条件变化、甲供材延迟、甲指分包影响等。

固定总价可以固定合同内工作,但不应成为发包人无限增加工作、无限转嫁风险的工具。

8. 工程量清单错误由谁承担

工程量清单错误,是施工企业审合同中极易忽视的问题。有些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清单,后期发现清单漏项、错项、工程量偏差较大,却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

审查时应看清单由谁编制,漏项错项如何处理,工程量偏差超过多少可以调整,承包人报价是否视为已充分考虑全部工程量,图纸与清单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施工企业不宜轻易接受“清单错漏均由承包人承担”的条款。特别是图纸不完整、设计深度不足、清单明显粗糙的项目,更要保留调整机制。

9. 材料价格波动是否有调价机制

建工项目周期长,钢材、水泥、砂石、混凝土、铝材、电缆、设备等价格波动可能很大。如果合同完全没有调价机制,承包人可能承担巨大成本压力。

合同应明确哪些材料可以调价,基准价如何确定,价格波动达到多少幅度可以调整,调价周期如何计算,依据采用信息价、市场价还是采购发票,上涨和下降是否双向调整。

如果发包人坚持不调价,承包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风险,或者把材料异常波动、政策性调整、不可预见市场变化列入例外条款。

10. 措施费是否被发包人随意压缩

措施费涉及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撑、垂直运输、降排水、冬雨季施工、赶工措施、成品保护等。

如果措施费包干,合同应明确包干范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组织改变、工期压缩、场地条件变化或者施工顺序调整的,应当明确措施费是否可以调整。

施工企业要警惕“措施费一次性包死,任何情况不予调整”。在场地复杂、发包人频繁变更、工期紧张的项目中,这类条款风险很高。

11. 税费、发票和价税关系是否写清楚

工程价款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税率变化如何处理,发票开具与付款是否绑定,如果不写清楚,后期很容易产生争议。

合同应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含增值税、适用税率、税率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发票类型和开具时间、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是否一致。

发票条款不宜被设计成发包人长期拒付工程款的工具。若合同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提,应同步明确工程量确认、开票金额、开票时间、发包人接收发票义务以及发包人拖延审核、拒收发票时的处理规则。

12. 暂列金额、暂估价和甲供材是否容易变成结算陷阱

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甲指分包、甲控材看似只是计价方式,实际很容易影响施工企业利润和责任边界。

审查时要明确暂列金额是否由发包人控制使用,暂估价材料或专业工程如何确认价格,甲供材质量、数量、进场时间由谁负责,甲供材延迟是否顺延工期。

如果甲供材不到位导致停工,合同却没有顺延和索赔机制,施工企业会非常被动。总包配合费、管理费、水电费、资料配合费也应当明确。

三、付款与结算条款:工程款怎么拿,比工程怎么干更关键

13. 预付款是否真实可用

预付款不是合同里写了就一定能拿到。有些合同虽然约定预付款,却设置履约保函、进场、开票、审批、资金到位等过多前提,导致预付款迟迟不能支付。

施工企业要审查预付款比例、支付时间、支付前提、是否需要预付款保函、扣回方式、迟延支付是否顺延工期,以及发包人不付预付款时承包人是否有权暂停施工。

如果项目需要大量前期投入,而预付款条件又不确定,施工企业实际上是在垫资施工。

14. 进度款支付比例是否过低

很多施工企业资金链压力,不是工程亏损,而是进度款比例过低。比如按月进度70%或者75%支付,剩余部分到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支付,项目周期一长,承包人就会长期垫资。

审查时要关注进度款按月支付还是按节点支付,支付比例是否覆盖材料、人工、机械、管理成本,审核期限是否明确,逾期审核是否视为认可,逾期付款是否承担利息或违约责任。

施工企业不能只看合同总价,更要看现金流。工程利润再高,如果付款节点设计不合理,也可能把企业拖垮。

15. “背靠背付款”是否把上游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

在总包、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中,经常出现“发包人付款后总包再付款”“业主付款后再支付工程款”的背靠背条款。这类条款对下游施工企业风险很大。

对中小施工企业而言,“背靠背付款”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合同自由问题。特别是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约定“上游付款后再付款”“按上游付款比例付款”的条款,可能面临效力风险。最高法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均强化了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保护。

如果无法删除背靠背条款,至少要增加:总包应及时向发包人报送结算、催收工程款;因总包自身原因未收款,不得对抗分包人;发包人超过一定期限未付款,总包仍应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有权了解发包人付款和结算情况。

16. 付款是否忽视农民工工资专户和总包代发风险

建设工程领域付款,不只是普通工程款支付,还涉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总包代发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等作出了要求。对总包单位而言,这不是普通付款安排,而是法定义务和监管风险。

施工企业审合同时,应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工资专户资金来源、分包单位考勤和工资表责任、总包代发流程、实名制资料、欠薪追偿机制。否则,工程款结算争议可能演变为欠薪投诉、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17. 付款条件是否被“审计”“财政评审”无限拖延

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平台公司项目中,合同经常写“以审计结果为准”“以财政评审为准”“审计完成后付款”。问题在于,审计和财政评审可能长期不出结果。

施工企业要审查合同是否明确以审计或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审计启动时间、资料提交责任、审计期限、发包人逾期送审或审计迟延的后果,以及无争议部分是否应先行支付。

审计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但不能成为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工具。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迟延的,合同应为承包人保留主张工程款、申请鉴定或者要求支付无争议部分的空间。

18. 结算资料提交和审核期限是否明确

工程款纠纷中,很多争议不是没有施工,而是结算资料到底交没交、交齐没有、发包人有没有审核。

合同应明确承包人何时提交结算资料,资料包括哪些内容,发包人是否应签收,审核期限多久,逾期审核是否视为认可,需要补充资料时是否应一次性书面提出,无争议部分是否先行支付。

施工企业要特别重视结算资料签收单。资料交了几次但没有签收证明,诉讼中发包人一句“资料不齐”,就可能拖住结算。

19. 质保金比例、返还期限是否过重

质保金是施工企业回款中的重要部分。有些合同约定质保金比例过高,返还期限过长,甚至把返还与整体审计、最终决算、物业接收、业主付款等不确定条件挂钩。

审查时要看质保金比例是否合规合理,质保期从何时起算,是否分期返还,是否可以用质量保函替代现金质保金,发包人扣除质保金是否应说明具体质量问题和金额。

质保责任不等于发包人可以无限期占用工程款。施工企业应争取到期自动返还,逾期返还承担利息。

四、变更、签证与索赔:把“多干的活”变成“能要的钱”

20. 设计变更程序是否清楚

设计变更是工程价款增加的重要来源,也是争议高发点。合同应明确谁有权发出变更,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项目管理单位之间如何确认,是否必须书面形式,变更价款如何确定,是否影响工期。

施工企业不能只凭口头指令施工。涉及结构、功能、工程量、材料品牌、施工工艺的变更,应形成书面证据。

紧急情况下先施工的,也要及时通过函件、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照片、视频、微信确认等方式固定发包人指令和施工事实。

21. 签证确认主体是否过于严格

合同中经常约定“所有签证必须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这种条款对施工企业非常危险。

实际施工中,现场签证往往由监理、甲方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成本人员确认,很少每一份都加盖公司公章。合同应明确监理、发包人现场代表、项目经理、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指令单的效力。

施工企业不宜接受“未盖章一律无效”的绝对条款。至少要保留现场代表、监理、会议纪要、影像资料、实际施工记录等综合认定空间。

22. 索赔期限是否过短

很多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7天或者14天内提出索赔,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期限太短,项目现场稍不注意就可能错过。

审查时可争取合理延长索赔期限,并明确连续事件从影响结束后起算,紧急情况下允许先施工后补资料,逾期未提出不当然视为放弃实体权利。

施工企业内部也要建立索赔台账。合同再好,如果现场不及时发函,最后也可能无法主张。

23. 停窝工损失是否有计算规则

停窝工损失是建工案件中最难证明的损失之一。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计算方式,诉讼中承包人需要证明停工原因、停工时间、人员机械闲置、现场管理成本、实际损失金额,非常困难。

合同应明确哪些情形属于发包人原因停工,是否顺延工期,停窝工损失如何计算,人员窝工、机械闲置、周转材料、现场管理费如何计取。

施工企业要特别注意:停工当天就要发函。停工时间、现场人员、机械设备、材料堆放、管理人员工资、租赁费用,都要形成日常记录。

24. 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是否被混同

有些合同只允许顺延工期,不允许承包人主张费用;或者约定“任何工期顺延均不产生费用索赔”。这对施工企业不公平。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仅影响竣工时间,还会增加现场管理费、机械租赁费、周转材料费、人工成本、资金成本。

施工企业应争取约定:因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甲供材延误、图纸延误、场地移交迟延、第三方干扰等造成停工或延期的,应同时顺延工期并补偿合理费用。工期和费用是两个问题,不能只给工期不给钱。

五、工期、质量与验收:防止被反诉和倒扣工程款

25.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否清楚

工期争议是建设工程案件中的高频争议。合同必须明确计划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如何确认、开工令由谁发出、竣工日期以哪个节点为准。

竣工日期可能影响逾期违约金、质量保修期、质保金返还、结算期限、优先受偿权起算等。

施工企业应重视开工令、进场通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竣工报告、验收记录、移交记录等材料。

26. 工期延误责任是否全部压给承包人

很多合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很高,但对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写得很少。

施工企业应审查设计图纸是否及时提供,场地是否按时移交,甲供材是否及时到场,发包人是否及时付款,专业分包、甲指分包是否影响总包进度,政府管制、极端天气、不可抗力如何处理。

如果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交工期顺延申请,并固定影响路径。工期索赔的关键不是结果,而是过程证据。

27. 质量标准是否超过法定或设计要求

有些合同把质量标准写得非常高,比如“达到鲁班奖标准”“确保省优”“一次性验收合格并达到发包人满意”。这类表述如果不配套费用、工期、设计、材料标准,就可能给施工企业增加风险。

审查时应明确质量标准是合格、优良还是创优,创优是否作为付款条件,创优费用由谁承担,发包人指定材料、设计变更是否影响质量责任。

施工企业要避免接受“发包人满意”这种主观标准。质量判断应以法律、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验收标准为依据。

28. 验收和移交程序是否可操作

竣工验收、工程移交、资料移交,是工程款结算和风险转移的重要节点。

合同应明确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后发包人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发包人逾期不验收如何处理,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是否视为接收,验收不合格的整改程序,竣工资料和现场移交清单。

施工企业要特别关注发包人“边使用、边拒绝验收、边拒绝付款”的情形。合同中应约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或者实际接收工程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不得无故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六、违约、解除与争议解决:不要等打官司才看合同

29. 违约责任和发包人解除权是否明显失衡

很多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写得非常重:逾期竣工高额违约金,质量问题高额罚款,人员不到岗罚款,资料迟延罚款。但发包人逾期付款、迟延提供图纸、迟延移交场地、迟延验收,违约责任却很轻。

施工企业应审查逾期付款是否承担利息或违约金,迟延移交场地、迟延提供图纸是否顺延并赔偿,发包人违约达到何种程度时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或解除合同。

发包人单方解除权也要重点审查。合同应明确哪些情形构成根本违约,是否需要书面催告,是否给承包人整改期限,解除前是否组织工程量清点,解除后已完工程如何结算,承包人退场前是否有权证据保全。

30. 优先受偿权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被忽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在发包人资不抵债、工程被查封、拍卖、执行分配时非常重要的权利。

合同中如出现“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同意工程款劣后于融资债权”等条款,应高度谨慎。对施工企业而言,优先受偿权是工程款回收的重要底线,不应作为普通商务让步轻易放弃。

施工企业还应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和起算节点,不要等发包人破产、工程被拍卖、执行分配开始后才临时主张。

争议解决条款也要认真审查:是诉讼还是仲裁,管辖法院是否合理,仲裁机构是否明确,多份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一致,是否有利于证据调取、鉴定和执行。

 

签约前,施工企业至少要问自己的六个问题

项目是否合法,发包人是否可靠?

钱从哪里来,付款有没有硬期限?

承包范围是否清楚,固定总价到底包到哪里?

变更、签证、索赔有没有可操作程序?

工期、质量、验收和退场责任是否公平?

发生纠纷时,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能不能顺利执行?

结语:审合同不是走流程,而是提前打一场“风险预防仗”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最怕两种心态:一种是“项目先拿下来,合同以后再说”;另一种是“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改不动,看了也没用”。

但建工纠纷的经验反复证明,合同阶段能多看一眼,诉讼阶段可能就少赔一笔;签约前能多谈一句,结算时可能就多拿一部分工程款。

对施工企业来说,建设工程合同至少要审清六件事:项目是否合法,主体是否可靠;工程范围是否清楚,价款是否可调整;付款条件是否合理,结算机制是否明确;变更、签证、索赔是否有可操作程序;工期、质量、验收责任是否公平;解除、违约、争议解决和优先受偿权是否留有后路。

合同不是一纸形式,而是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起点。好的建工合同,不是把风险全部推给对方,而是把风险发生时的处理规则写清楚;不是让施工企业完全不承担责任,而是让施工企业对自己能够控制的事项负责,对自己无法控制的事项保留顺延、索赔和救济空间。

工程项目真正的法律风险,从来不是打官司时才出现的。很多风险,早在合同签字盖章那一刻,就已经决定了后面的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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