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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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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刘某与王某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于2015年5月23日签写的欠条系为让父亲王某顺利办理动迁事宜并领取动迁款对原告所作的承诺,现被告自认父亲王某动迁款165万元已领取完毕,给付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系趁人之危,被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签写的欠条”的抗辩,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刘某25万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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