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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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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证据与事实认定实务分析

第一部分:证据体系构建与事实认定方法论

一、证据分类与证明力分析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涉及证据类型复杂多样,根据案件性质可划分为以下核心证据类别:

(一)书证类证据

1. 合同文件体系: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其中,合同文本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标志。
2. 履约过程文件: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款结算单、付款申请、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工程款支付情况、欠付金额及时间节点。
3. 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签证单、验收记录等。这些文件反映工程实际履行情况,是认定工程进度、质量、工期的重要依据。
4. 结算文件: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造价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用于确定工程最终价款,是工程款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

(二)物证类证据

1. 工程实体:已完工程、在建工程、未完工部分等。通过现场勘验可以确认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质量状况。
2. 材料设备:现场材料、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这些物证可以证明承包人的实际投入和损失情况。

(三)电子数据

1. 电子邮件:双方往来邮件、合同磋商记录、通知函件等。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内容具有原始性,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协商过程。
2. 即时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这些记录能够证明双方沟通内容、工程进展情况。
3. 系统数据: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记录、进度数据、付款记录等。

(四)证人证言

1.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这些人员了解工程实际施工情况、管理过程。
2. 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第三方,其证言具有较高证明力。
3. 其他参与方: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方等。

(五)鉴定意见

1. 工程造价鉴定: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用于确定工程价款。
2. 工程质量鉴定: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用于认定工程质量问题。
3. 工期鉴定:由专业机构出具,用于认定工期延误责任。
4. 损失鉴定:由评估机构出具,用于确定停工损失、材料损失等。

(六)视听资料

1. 现场照片:工程现场照片、施工过程照片、质量缺陷照片等。
2. 视频资料:施工过程录像、会议录像、现场勘验录像等。
3. 录音资料:会议录音、电话录音、现场沟通录音等。

二、事实认定基本规则

(一)证据三性审查规则

1. 真实性审查: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经过篡改、是否与原件一致。对于电子数据,需审查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的可靠性。
2. 合法性审查:审查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 关联性审查: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二)证明标准规则

1. 高度盖然性标准: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证据证明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2. 优势证据规则:在双方证据相互矛盾时,采纳证明力较强的证据。
3. 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但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采信规则

1. 原始证据优先: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2. 直接证据优先: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优先于间接证据。
3. 官方证据优先: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4. 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优先: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大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三、举证指引

(一)承包人举证责任

1. 合同关系证明: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等,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2. 工程款请求权证明:提交工程结算书、付款申请、工程款支付凭证、欠款确认单等,证明工程款金额及欠付事实。
3. 工程完成情况证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交接单、现场照片、施工日志等,证明工程已按约定完成。
4. 优先受偿权证明:提交工程款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工程现场照片等,证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 损失证明:提交停工损失计算表、材料设备清单、人工费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明损失金额。

(二)发包人举证责任

1. 工程质量问题证明:提交质量检测报告、现场照片、验收记录、监理通知等,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2. 工期延误责任证明: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实际进度记录、工期延误通知、会议纪要等,证明工期延误责任在承包人。
3. 已付款项证明:提交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明已支付工程款金额。
4. 反索赔证明:提交损失计算表、鉴定意见、相关证据等,证明反索赔金额。

(三)案外人举证责任

1. 权利主张证明: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债权凭证等,证明对案涉工程享有抵押权或其他权利。
2. 损害证明:提交执行裁定、财产查封证明、债权无法实现证明等,证明调解书或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

四、质证指引

(一)质证内容

1. 证据真实性:对证据来源、形成过程、是否经过篡改提出质疑。
2. 证据合法性:对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提出质疑。
3. 证据关联性:对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提出质疑。
4. 证明力大小: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比较分析。

(二)质证方法

1. 逐项质证:对对方提交的每一项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
2. 分类质证:对同一类证据集中发表质证意见。
3. 对比质证:将对方证据与己方证据进行对比,指出矛盾之处。
4. 补充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补充质证意见。

(三)质证要点

1. 书证质证:审查书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签字盖章是否真实,内容是否经过涂改。
2. 电子数据质证:审查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过程是否可靠,是否经过公证或鉴定。
3. 证人证言质证:审查证人身份、与当事人关系、证言内容是否前后矛盾。
4. 鉴定意见质证: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五、认证指引

(一)认证标准

1. 证据是否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 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证据是否矛盾: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能否合理排除。
4. 证明力大小:综合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

(二)认证方法

1. 综合认证: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2. 优势证据认证:在证据相互矛盾时,采纳证明力较强的证据。
3. 经验法则认证:运用日常生活经验、交易习惯等认定事实。
4. 推定认证: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推定相关事实成立。

(三)认证规则

1. 自认规则: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事实明确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
2. 不利证据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该方当事人。
3. 证明妨碍规则:一方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对方举证的,可以推定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该方当事人。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案例证据与事实认定分析

案例一: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陶某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4)最高法民再121号)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4537万元、返还保证金1200万元、支付违约金230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B公司欠付A公司工程款4945万元,A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案外人陶某钦以其抵押权受到侵害为由申请再审。

【证据体系分析】

一、核心证据清单

1. 调解书(重庆五中院00288号调解书)
  - 证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欠付工程款4945万元及优先受偿权
  - 证据性质:书证、公文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2. 抵押合同及登记证明
  - 证明陶某钦对案涉工程享有抵押权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3. 付款凭证
  - 证明B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500万元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4. 执行异议裁定
  - 证明陶某钦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
  - 证据性质:公文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5. 再审申请书
  - 证明陶某钦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一般可信

二、事实认定焦点

焦点一:调解书确认的4945万元是否全部属于工程价款

证据分析:

- 调解书第二项确认"施工合同关系中仅欠工程款4945万元"
- 但根据案件事实,B公司欠付A公司的款项包括:工程款、履约保证金1200万元、违约金2150万元
- 双方通过调解将全部款项确认为工程价款,损害了陶某钦的抵押权

事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不能证明2150万元违约金和1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已经实际退还,该部分款项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双方将欠付的4945万元均确认为工程价款,损害了陶某钦作为抵押债权人的利益。

焦点二:案外人陶某钦是否具有申请再审资格

证据分析:

- 陶某钦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证明其对案涉工程享有抵押权
- 提交执行异议裁定,证明其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
- 提交再审申请书,说明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

事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陶某钦具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资格,未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调解书将违约金和履约保证金确认为工程价款,损害了陶某钦的抵押权,陶某钦有权申请再审。

三、举证、质证、认证指引

(一)举证指引

1.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举证责任:案外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且调解书或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
2. 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举证责任: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等。

(二)质证指引

1. 对调解书的质证:案外人应当对调解书确认的工程价款范围提出异议,指出其中包含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2. 对付款凭证的质证:审查付款凭证的付款性质,是否包含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三)认证指引

1. 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利息等。
2. 调解书效力的认定:调解书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认定。

四、经验与规则提炼

经验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限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利息等。即使双方通过调解或协议将其他款项确认为工程价款,也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经验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经验三:法院的主动审查义务

在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无论发包人是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能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由不予干涉。

案例二: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4)最高法民再173号)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多次停工。双方签订三次补充协议,约定垫资利息、停工补偿费等。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证据体系分析】

一、核心证据清单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约定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2. 三次补充协议
  - 证明双方对垫资利息、停工补偿费、付款节点等进行了变更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3. 工程费用补偿报告
  - 证明停工期间产生的材料、机械、人员费用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一般可信(需结合其他证据)
4. 付款凭证
  - 证明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金额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5. 工程结算文件
  - 证明工程最终价款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6. 鉴定意见
  - 证明工程造价、损失金额等
  - 证据性质:鉴定意见
  - 证明力:高度可信(需审查鉴定程序)

二、事实认定焦点

焦点一: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证据分析:

- 补充协议约定,未按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视为垫资,垫资利息为月息1.2%
- 一审法院认定垫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属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事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认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属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焦点二:停工补偿费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证据分析:

- 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人应支付停工补偿费400万元
- 工程费用补偿报告载明停工期间材料、机械、人员费用共计861387元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停工补偿费属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事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停工补偿费属于发包人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根据《批复》规定,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即使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停工补偿费,也不能改变其性质。

三、举证、质证、认证指引

(一)举证指引

1. 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举证责任: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2. 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损失金额、损失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等。

(二)质证指引

1. 对补充协议的质证:审查补充协议约定的垫资利息、停工补偿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是否属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 对工程费用补偿报告的质证:审查补偿报告的形成过程、签字盖章是否真实、费用计算是否合理。

(三)认证指引

1. 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等。即使双方约定将其他款项确认为工程价款,也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2. 损失赔偿的认定: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计算,但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经验与规则提炼

经验一: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严格限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这一规则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

经验二:法院的主动审查义务

在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无论发包人是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能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由不予干涉。

经验三:发包人破产后的权利救济

发包人破产后,管理人有权代表发包人申请检察监督,申请抗诉。这为发包人破产后的权利救济提供了途径。

案例三:城某公司、复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3)苏民终423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复某公司向城某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城某公司进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未达成合意,未签订正式合同。2019年5月,复某公司宣布中标通知作废,要求城某公司暂停施工。

【证据体系分析】

一、核心证据清单

1. 中标通知书
  - 证明复某公司确定城某公司为中标人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2. 投标文件
  - 证明城某公司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等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3. 招标文件
  - 证明招标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等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4. 往来邮件
  - 证明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的过程
  - 证据性质:电子数据
  - 证明力:一般可信(需审查真实性)
5. 现场照片、施工记录
  - 证明城某公司进场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
  - 证据性质:物证、书证
  - 证明力:一般可信
6. 函件
  - 证明复某公司宣布中标通知作废
  - 证据性质:书证
  - 证明力:高度可信

二、事实认定焦点

焦点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证据分析:

- 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价、工期、质量标准、项目经理等信息
- 要求城某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 城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进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事实认定: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二:城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证据分析:

- 城某公司提交现场照片、施工记录,证明其进场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
- 提交往来邮件,证明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
- 提交函件,证明复某公司单方宣布中标通知作废

事实认定:

城某公司进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产生了实际损失。复某公司单方宣布中标通知作废,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城某公司的损失。

三、举证、质证、认证指引

(一)举证指引

1. 中标通知书效力的举证责任: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证明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中标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招标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前期准备工作产生的费用、预期利润损失等。

(二)质证指引

1. 对中标通知书的质证:审查中标通知书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具备法定要件。
2. 对损失证据的质证:审查损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损失是否与招标人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三)认证指引

1. 中标通知书效力的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损失赔偿的认定:招标人违约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中标人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

四、经验与规则提炼

经验一:中标通知书的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验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中标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前期准备工作产生的费用和预期利润损失。

经验三:损失计算的标准

损失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前期准备工作产生的费用,预期利润损失应当根据中标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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